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21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转发给你们,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区县(市)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情况的企业进行清理后,及时通知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二、按照本通知清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及时调整账务,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两个明细账上不能同时出现余额。即:增值税欠税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账户上应有余额;反之,增值税欠税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账户上应有余额。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