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20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体制改革中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46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清产核资中清理出的财产损失(含呆账损失),当年一次性扣除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在履行审批手续时,提出分期扣除的具体年限和金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信用社分期扣除财产损失(含呆账损失)的台账,并按单位、损失项目、损失总额、扣除年度、年度扣除额等指标,做好登记工作,防止重复扣除。
二、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联社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其所属农村信用社不再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农村信用联社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所属农村信用社单独编制了会计报表的,应将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区县(自治县、市)农村信用联社在完成统一法人工作后,应将所属信用社的基本情况和增减情况及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完整、真实地反映所属全部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情况,不得瞒报、漏报。
二00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