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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函[2004]489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09-29 渝国税函[2004]48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公告》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

渝国税函[2004]489号

失效

秀山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收购农副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秀国税发[2004]130号)收悉。请示中反映:关于县内部分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必须以农副产品为原辅材料,但此类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均无收购业业务,即无农副产品收购经营范围。这部分生产企业购进农副产品可否使用收购业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

  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回复如下: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收购业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重国税发[1996]8号)规定,一切从事收购业务的单位及个人,在收购农产品生产用的原材料或废旧物资,均必须使用“重庆市收购业专用发票”。你县部分生产企业生产加工的产品,以收购农副产品作为原辅材料的,收购时应按规定使用“重庆市收购业专用发票”。是否申报抵扣税额的问题,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6]288号)第十四条规定办理,审查其是否符合抵扣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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