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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2004]74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发[2004]74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4号),此文件中的第一条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74号

已被修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减免税审批程序,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生产的产品减免增值税管理的通知》(渝国税函[2002]515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国税函[2003]723号)执行。对燃煤电厂烟气脱硫副产品其所掺兑废资源的比例的抽检工作由重庆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执行,其所列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未按规定征收入库的一律不得享受退税。

  二、加强企业的日常核算和帐务管理。各区县(市)局要实地调查企业资源综合利用过程,了解企业财务核算情况,不定期地抽查企业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原(燃)材料台帐。根据企业发票、合同和投料单等资料掌握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和城市生活垃圾的购进数量和日常用量,以此测算其所占发电燃料的比重是否达到《通知》规定的比例,未达到比例者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未单独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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