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重庆  >  渝国税函[2004]117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117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函[2004]117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117号

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的规定,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区县分公司(经营部)

(名单详见附件)2003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重庆销售分公司就地预交比例为60%,所属各区县分公司(经营部)就地预交比例为20%。

  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所属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汇总纳税以前年度未弥补完的亏损,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可在剩余年限内用本成员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逐级汇总,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

  三、汇总纳税的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机关应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销售分公司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