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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府发[2004]17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补充通知

09-29 万州府发[2004]17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补充通知

万州府发[2004]17号

全文有效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万州府发[2003]109号)下发后,对规范税收征管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执行中“挖税(引税)”、“买卖税”和恶意偷、逃、骗税现象仍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税收征管工作,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区税收征管秩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所属分局税收征收范围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万府函[1998]24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万州府发[2003]37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南新区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万州府发[2003]44号)和《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南新区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万州府[2003]11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按照界定的征管范围进行征管。

  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和政法部门要加大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税收征管环境和秩序。区国税局、区地税局要充分发挥税收征管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万府函[1998]24号文件划分的征收范围进行征收,对拒不执行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严肃处理。区公安局和区税务稽查部门要加大对恶意偷、逃、骗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税收征管中的各种违法案件。对扰乱税收征管秩序和采取不正当手段“挖税(引税)”、“买卖税”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从严处理。

  三、区财政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做好对全区财税协调工作,要积极主动会同税务、工商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税收征管范围和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挖税(引税)”和“买卖税”行为,要采取“挖一扣二”等处罚措施,通过调库或财政体制结算的办法予以扣回。

  四、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不得擅自调整所属征收机关的征管范围,若因体制调整等原因确需对所属征收机关的征管范围进行调整,必须报请区政府同意。

  二OO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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