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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4]10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2004]10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0号

全文有效

2004年1月9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过去企业采用直线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规定范围的企业,从2003年起可采用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固定资产折旧。

  二、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的企业的管理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条件的,应及时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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