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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府发[2003]109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09-29 万州府发[2003]109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秩序的通知

万州府发[2003]109号

全文有效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税局、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所属分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万府函[1998]24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中几个问题的通知》(万州府发[2001]37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南新区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万州府发[2003]44号)以及《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江南新区税收征管范围的补充通知》(万州府[2003]112号),明确界定了区本级和龙宝、天城、五桥三个移民开发区以及江南新区的税收征管范围,对规范我区税收征管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执行中擅自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的作法仍然存在,挖税(引税)现象也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税收征管秩序,导致税收流失,纳税人税负不均,影响了各级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进一步规范全区税收征管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现行税收征管范围的规定

  区政府确定的税收征管范围,既符合我区的特殊区情,也遵循了“分级管理原则、属地管理原则、指定管理原则、协商(裁定)管理原则”四项原则,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予以改变,也不允许采取任何便通的作法。

  二、加强税收检查

  (一)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的征管范围依法实施税务检查和税务行政案件的查处。对交叉地带及漏管户开展的清查,凡发现不属于本辖区的,应主动移送其所属辖区税收主管机关处理。区税务稽查部门有权对龙宝、天城、五桥三个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实施税务稽查。

  (二)财政、审计部门查处的税收,应通知同级税收征收机关征缴入库。

  (三)公安部门按规定查处的税收,应由同级税收征收机关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征缴入库。

  三、规范财政基数的调整及税收收入的调(更)库行为

  (一)财政基数的调整,由区财政局牵头,会同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共同研究,提出具体意见,报区政府审定。

  (二)税收退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三)因财力调整需调库给各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的税收,分别由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提出意见,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开具收入调(更)库通知书,由区金库办理相关手续。

  四、建立和完善财税工商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区政府办公室、区财政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区工商局、人行万州中心支行负责人参加的财税工商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税收征管执行情况,交流征管工作经验,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研究新措施,促进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

  五、严肃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纪律

  (一)按照税收征管“四项原则”确定的税收征管范围,是规范我区税收征管秩序,约束税收征管行为的准则,各地各部门必须顾大局、讲政治,确保政令畅通。并严格按照界定的征管范围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级次。

  (二)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和江南新区要加强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税收征收机关按照规定的征管范围依法行使职权,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不得采取任何不正当手段和擅自出台“挖(引)税”政策争夺税源。各地各部门要对过去出台的不规范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与区政府有关政策相抵触的规定进行清理,并自行纠正。

  (三)各地各部门要严肃工作纪律,提高依法征收的意识,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地方,由区财政扣减地方当年财力,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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