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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2003]196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发[2003]196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9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文件第三条 所提到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第3项关于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政策停止执行的具体范围,详见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新税制法律法规汇编之一》247页内容。

     附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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