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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函[2003]546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函[2003]546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546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通知》(国税函[2003]327号)转发给你们。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这项工作,我市于2003年6月份在高新区对部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试点,经验收,已全部达到总局的业务规范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范围内推广应用,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将积极地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对已推行电子申报的地区,可在辖区内有计划地推广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并将推广情况及时上报市局。

  二、对未推行电子申报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的计划,在上报市局批准后再行推广应用。

      附件: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推广情况统计表(略)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推广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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