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北区等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402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北区等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切实做好《通知》的印制和发放工作,并通知各级税务征收机关将《通知》张贴于所有办税服务场所。
附件: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江北区等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停止开具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截止2003年6月20日,渝中区、江北区、巴南区、璧山县、南川市、北部新区、直属分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已经全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从2003年7月1日起,在渝中区、江北区、巴南区、壁山县、南川市、北部新区、直属分局范围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停止开具手写版专用发票,但税务部门可继续使用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为此,各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渝中区、江北区、巴南区、璧山县、南川市、北部新区、直属分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03年7月1日以后开具的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税务部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手写千元版专用发票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