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全文有效
2022.9.28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2年9月28日
附件: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时间 |
文 号 |
1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政策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
2010年2月11日 |
渝地税发〔2010〕32号 |
2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年10月9日 |
2012年第5号 |
3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屋交易提供涉税资料的公告 |
2013年8月16日 |
2013年第6号 |
4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2年11月7日 |
2012年第7号 |
5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9月5日 |
2014年第8号 |
6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增量房交易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
2017年4月11日 |
2017年第1号 |
7 |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主城区出租车企业代扣小客运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额的公告 |
2018年6月15日 |
2018年第14号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9 16:59:00 来源:重庆税务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重大影响。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对外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7份税务规范性文件全文失效废止,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部分文件已有新的规定替代。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5号)规定的减半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车船税年基准税额和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渝府发〔2022〕32号)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替代。
二是部分文件规定的任务已经完成或无需继续执行。如根据目前实施的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备案管理制度,《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8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措施已经不需要继续执行。
三是部分文件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如《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增量房交易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2017年第1号)的基础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