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重庆  >  渝国税函[2003]33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332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函[2003]332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332号

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代开普通发票,是发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对于强化税务部门廉政建设和税源监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全市国税系统“两权”运行检查情况,为了堵塞代开普通发票中的漏洞,加强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代开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代开普通发票票种凡代开普通发票一律使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其他发票不得用于代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纳入税务管理尚未申请购买整本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二)临时经营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纳增值税项目。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方式在城区及周边地区和设立税务所的乡镇,一律采用计算机代开发票。个别无条 件使用计算机代开的边远地区,经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可使用手工填开发票,但必须及时将各项数据和资料录入计算机。

  四、代开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从严控制领取发票的数量,一本发票填开完后,要及时将发票存根交回税务所,由所里指定人员查验无误后才能领取新票。对于用票量不大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可采取限时限量供应普通发票的办法,实行验旧购新。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规定,代开普通发票均应提供发生业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代开人员要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并将发票号码、税票号码分别登录在相应的完税证和发票上;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业户代开普通发票的征税问题,请按照我局渝国税函[2003]14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不需缴纳税款的,应在发票“登录税票号码”栏注明。

      (三)全局系统原则上由正式税务干部代开发票。个别地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委托代征人员和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的,必须报经区、县局审批,并要严格监督检查。

      (四)要建立代开发票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具体轮换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自定。有条 件的地方,要实行开票与收款相分离,不能分离的,必须按规定定期结报和检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