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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府发[2003]32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属部分重点工程的税收实行区本级与各开发区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万州府发[2003]32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区属部分重点工程的税收实行区本级与各开发区共享有关问题的通知

万州府发[2003]32号

全文有效

龙宝、天城、五桥移民开发区管委会,江南新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充分调动各开发区支持重点工程建设的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我区重点工程的税收征管秩序,防止税收流失,区政府决定,对区属部分重点工程的税收实行区本级与各移民开发区共同分享。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征管权限

  区属重点工程的税收征管,按照《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各所属分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万府函[1998]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江南新区的区属重点工程的税收征管按万州府[2003]44号的规定执行),即:区属重点工程的税收由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此通知的规定设置障碍,阻挠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依法征收。

  二、实行税收分享的重点工程范围和原则

  (一)实行税收分享的重点工程范围是:地质灾害防治、污水治理、江岸堤防三类工程所产生的税收,其它重点工程的税收不实行分享办法。

  (二)实行税收分享的重点工程所产生税收的分配对象指区本级和工程所在的开发区,与工程无直接关联的开发区不参与分配。

  (三)纳入与各开发区分享的税种仅限于营业税,不包括其它税收及附加。分配计算基数为当年实际入库税收。

  三、税收分配的比例及执行时间

  上述重点工程税收的分配比例为:区本级60%,各有关开发区40%.执行时限暂定为2002年至2004年。对2002年区财政进行预分配的部分,在2003年的税收分配时拉通算账,分配各方多退少补。

  四、区地税征收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税收征管,堵塞“跑、冒、滴、漏”,做到应收尽收。区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确定的税收分配范围、原则和比例,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分两次及时将各开发区应分享的税收进行调库处理。

  二00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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