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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2003]58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发[2003]58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5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因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文件第二条 所称“当期”指会计核算期。

      二、对文件第二条 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不再划分3月1日前取得,均按本文件第三条 规定执行。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做好增值税新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通过采取电视、广播、报刊、电子屏幕、黑板报等各种宣传工具,使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了解和执行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政策。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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