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重庆  >  渝国税发[2003]45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国税发[2003]45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09-29 渝国税发[2003]45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渝国税发[2003]45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问题重庆市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该政策自文件收到之日起执行,各单位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略)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