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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2003]21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发[2003]21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21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中第四条 第一款《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附相应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明细表”)由税政部门拟定。

  二、《通知》中第五条 第二款,当抵扣的应退税款和欠缴税款属于同款、不同项级预算科目或不同款、同项级预算科目时,应视同退税进行管理。基层计会部门根据《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填开一式三联《调库通知书》(详见附件4,由各地自行编制打印,市局不作统一印制)。税收会计以《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通知书》和《调库通知书》作抵扣业务的帐务处理。

  三、在“税网”软件未进行修改之前,凡有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情况发生,必须进入会计核算,并作录入凭证处理。

      附件:调库通知书(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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