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31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1月20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做好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市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具体实施办法》,现印发如下,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1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部分 资格认定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一)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其中,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的企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税收优惠。
1.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
2.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企业依法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企业通过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开办代发工资业务的金融机构)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所在县(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7款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如果满足上述第(2)、(3)、(4)款规定的,可以享受福利企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残疾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盲、聋、哑、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对2006年10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但尚未依法为残疾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自2007年1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应停止执行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以缴纳增值税为主,兼营营业税劳务并符合减税条件的工业企业等,选择减征增值税的,不再享受减征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资格认定审核
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后,持以下资料在区县地税局申请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
(一)残疾职工个人方面的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残疾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3.企业用工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
4.工资卡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
(二)企业方面的资料
1.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 年度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附件1)
4.《企业全体在职职工名册》(附件2)
5.《残疾职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三)民政部门的有关认定资料
1.《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验证后退还,样本见附件8)
2.《重庆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申报表》复印件(样本见附件9)
区县地税局应自收到在企业申请的20日内,根据对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的审核和企业实际情况的认定,确定资格审定意见,填入《 年度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并将表返还企业。
企业的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分属国、地两家税务部门管理的,企业的资格认定以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准,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另行认定。
三、国税、地税认定资料传递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当在次月15日前,将国、地两税局共管户的《认定信息传递汇总表》(附件4)及企业资格认定的首次资料复印件传递给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
第二部分 税收优惠的方式及申请审批程序
一、方式
(一)营业税及附加税(费)采用直接减征的方式。
1.主管税务机关按月减征营业税,当月应交营业税额不足减征的,不得结转当年以后月份减征。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企业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减征营业税的具体限额÷12
每位残疾人员年度可减征营业税限额由市局每年另行下文公布。2006年执行的限额为每人33,260元。
在每位残疾人员可减征营业税限额市局下文公布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继续采用上年度已公布限额计算退税,待市局公布当年限额后再对本年度限额和已退税款进行调整。
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小于当月企业应纳营业税额的,以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作为实际减征税额;当月应减征营业税额大于当月企业应纳营业税额的,以当月应纳营业税额作为实际减征税额。
兼营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劳务和其他税目劳务的企业,只能减征“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服务业”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不足扣减的,不得用其他税目劳务的应纳税额扣减。
2.附加税(费)实行按月减征,减征的具体数额依据实际减征营业税税额(不包括即征即退的增值税应征收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乘以相应的税(费)率计算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的方式。按照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的2倍在税前扣除。
1.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扣除;亏损企业不适用于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2.对福利企业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的企业所得税,凡符合福利企业原规定的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仍可按原规定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其免征额计算方法如下:
2006年1月1日至9月30日企业所得税免征额 =[2006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 12]× 9
“2006年度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应是按原规定的计税工资口径扣除,不进行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
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减征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企业在取得税务机关的减税资格认定后的次月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次月1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区县地税局办理减征手续。
1.残疾职工工资表及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2.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凭证的复印件
3、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复印件
4.《福利企业申请营业税及附加减征审核表》(附件5)
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法人代表签名,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及复印时间。
(二)审批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审核企业申请,确定当月应实际减征税额。
企业新安置残疾人员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次月起计算。
企业因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变化,不再符合减税条件时,应当自人数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经认定的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逐月计算,当月比例未达到25%的,不得减征当月的营业税。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以上规定将减征的具体金额填入《福利企业申请营业税及附加减征审核表》(附件5),根据权限进行减征税款的审批。
三、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申请程序
福利企业在每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报送《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计算表》(附件6)。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第21行“减:加计扣除额”中按企业实际支付给残疾职工1倍工资填报。
第三部分 监督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日常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台帐,按月登记《福利企业税收减免管理台帐》(附件7),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掌握企业应纳税额、残疾人员和在职职工人数变化等情况。
二、年审制度
(一)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平均计算企业全年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年度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取消其资格,自次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营业税减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在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会同财政、民政部门,实施对福利企业资格的年审。
年审合格的企业,以《年度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附件2)确定其当年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在年度终了的4个月内,因税务部门的原因未能年审的企业,当年的4月份前仍具有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对不符合退税条件的企业,取消资格,并追缴上年度和当年已减征税款。
发现福利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减征税款的,应如数追缴已减征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部分 附 则
一、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办理。
二、本办法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略)
1.年度福利企业税收优惠申请认定表
2.企业全体在职职工名册
3.残疾职工情况统计表
4.认定信息传递汇总表
5.福利企业申请营业税及附加减征审核表
6.认定信息传递汇总表
7.福利企业申请营业税及附加减征审核表
8.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计算表
9.福利企业税收减免管理台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