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253号
全文有效
2006年9月21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已经按《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规定的最高限价向市物价局、财政局申请调整。经征得市物价局同意,在物价、财政部门未正式批复前,全市地税系统可以先按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