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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6]158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2006]158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5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税发[2006]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在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或进行税收执法时,不得再将《通知》所列废止或失效文件作为政策法规依据。

  二、各级税务机关以前依据《通知》所列文件内容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时失效,不得再继续执行。

  三、市局将结合《通知》内容逐步开展对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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