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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6]5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2006]57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5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提请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进行调整,并于3月20日前报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二、各单位向当地政府提调整建议方案时,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  (一)区、市适用一等至八等,县城、建制镇适用五等至八等。

  (二)各地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政建设状况,结合地区发展潜力,确定具体的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

  (三)调整土地等级应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调整后的土地等级不得低于调整前的等级。

  (四)相邻地区要加强沟通,临界地段的土地等级应基本一致。

  三、各单位在调整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后,要尽快对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进行更新。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适用税额调整后,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切实保障调整后税收政策的顺利执行。

  附件: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略)

  二○○六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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