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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函[2005]230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函[2005]230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5]230号

全文有效

2005年5月8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相关年度”是指从虚报亏损行为次年至税务机关检查发现虚报行为的前一年,但最长不超过五年。税务机关发现虚报亏损是在纳税人虚报行为次年的,则只根据虚报亏损对行为当年的纳税影响,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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