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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5]114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通知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2005]114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14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向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特别在已取消企业弥补亏损审批的情况下,要告知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亏损额,不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对纳税人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

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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