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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8]101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的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2008]101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的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101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省等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地区延期申报纳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4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及时贯彻执行。

  一、全市地税系统5月份的税收征期延至5月19日。延期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应纳税款一律不加收滞纳金、不罚款。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地震灾害影响严重,在5月19日后,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办理延期申报,其应缴纳的税款,可以延期缴纳。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地震灾害影响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的,基层税务机关应及时受理申请,实地调查了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核批。

  四、延期缴纳税款的具体办理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比对稽核管理办法(试行))等九项税收征管工作制度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119号)中《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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