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重庆  >  渝地税发[2007]22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22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2007]227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227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7]10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及重庆比邻地区的企业(或矿区)所列铅锌矿石等级(祥见《铅锌矿石资源等级表》),我市铅锌矿石资源等级暂按四等(单位税额标准为每吨13元)执行。

  二○○七年十月八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