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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价[2007]214号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09-29 渝价[2007]214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核定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7〕214号

全文有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重庆市金融业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渝地税函[2007]3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从2007年5月1日起,在全市金融行业使用“金融业专用发票”(二联)和“金融业专用发票”(单联);根据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核定的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标准。“金融业专用发票”(二联)工本费标准为0.28元/份,“金融业专用发票”(单联)工本费标准为0.14元/份。

  二、发票工本费标准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三、我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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