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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0]100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2000]100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100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税务违法案件(以下简称“税案”)公告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泛实行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要求,现就实施税案公告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今年必须全面实施税案公告办法,各地税务机关尚未在其办公场所设立公告专栏的,必须立即建立起来。

      二、税案公告以公文文体、印发新闻通稿或者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进行公告。

今年要求各级税务稽查局公告的比例要达到10%以上,各税务所凡检查出偷税、抗税发票违章 案件,均要进行公告,每年公告至少5件以上。

      三、各地要及时上报公告材料。从2000年起,各单位要定期向市局报送公告材料,经市局审核后,向市级新闻媒体曝光和向总局报送。要求市稽查局、万州开发区地税局每年上报公告材料6件以上,其他各单位每年上报公告材料3件以上。

为了均衡上报公告材料,市稽查局、万州开发区地税局每两个月报一件;各区地税局和直属单位每年一月、五月、九月底前各报一件;各县、市地税局每年三月、八月、十一月各报一件。各单位上报公告材料只能提前,不能延后。

       四、市局原规定上报税案公告材料为查补金额100万元以上,如果各单位没有查补100万元以上的案件,可选择在本地区属于大案、要案和有重要影响的偷税、抗税、严重发票违章 、追缴欠税采取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整理成公告材料上报。

       五、各单位要认真作好税案公告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每年12月10日前向市局报送税案公告报表。

       六、各单位公告材料上报情况列入稽查工作年度考评计划进行考评。

       附件: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工作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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