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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2000]18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发[2000]1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0]18号

失效

2000年1月27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本通知后,请立即对本地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清理工作应于2000年3月底结束。各地于2000年4月15日前将清理情况书面上报市局流转税处。市局将从二季度起对部分地区进行抽查。

  二、我市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比例为2000年40%,2001年60%。

  三、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报表的报送,请各地仍按原《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表》的格式报送。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

  四、凡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已经抵扣完了的地区,不再报送书面资料和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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