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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1999]410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1999]410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9]410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工业企业制售同时已安装的产品属混合销售不征营业税;

       2.但工业企业制售的铁塔及其它产品销售后,委托其它单位安装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如安装单位不计算产值的,可按安装费计征营业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9年7月27日国税函[1999]505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塔安装业务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如何征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工业企业生产销售用于通讯、电信的铁塔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属混合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的规定:对其取得的货物及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对工业企业异地销售安装铁塔,其纳税地点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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