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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函[1999]11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增值税期初存货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函[1999]11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恢复增值税期初存货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1999]11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1998年我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要求,从1998年3季度起对期初存货实行停止抵扣。现将我市1999年恢复期初存货抵扣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增值税期初存货恢复抵扣。

  二、1999年增值税期初存货的抵扣比例,一般企业按15%的比例进行抵扣;有“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按20%的比例进行抵扣。

  三、各地要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开展进一步的清理,加强对期初存货抵扣的管理,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进行抵扣,对违反规定擅自加大抵扣比例的,市局将给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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