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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府[2002]16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

09-29 渝府[2002]168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

渝府[2002]168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0月14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的通知》(重府发〔1997〕70号)同时废止。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重庆市资源税“未列举名称的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额明细表
税 目      税 额(元)   课税数量单位 方解石      1.00        吨 粘 土      0.80-1.00     吨 页 岩      0.35        吨 煤矸石      0.20        吨 砂 岩      0.50-1.00     吨 河 砂      0.50-1.00     吨 鹅卵石      0.50-1.00     吨 矽石(五氧化二硅)2.00        吨 天青石      2.50        吨 钾 土      1.00        吨 铝钒土      0.50        吨 磷锶矿      3.00        吨 冰洲石      3.00        吨 芒 硝      1.00        吨 汞 矿      1.00        吨 稀土矿      2.00        吨 矿泉水      2.00-3.00     吨 地下水(温泉水) 0.50        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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