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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函[2002]278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函[2002]278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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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278号

全文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文件的通知》(渝银发[2001]272号)精神,为做好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及年审工作,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年审《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时间:全市统一规定为每年年审一次,即根据渝银发[2001]272号第二条 、第十二条 之规定,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自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核发的《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以下简称《核准证》)(每年一换)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机关年审《登记证》。鉴于今年刚开展《核准证》换证工作,因此,第一次年审《登记证》时间规定为:2002年8月31日以前。
  二、年审程序:由纳税人填写《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登记表》(见附件),并随同附上年审后的《核准证》(复印件)及《登记证》,由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审查并签注意见,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由市国家税务局重新核发年审标识。
  三、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名称或法人有变更的,应于人民银行变更《核准证》后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填报《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见附件),并将原发《登记证》附后,由市国家税务局收回注销,按规定重新核发《登记证》。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年审登记表》两表,以及年审标识,由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
附件:《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年审)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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