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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函[2002]195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函[2002]195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2]195号

失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目前,各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了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进一步提高专用发票管理的质量,现对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关于代开专用发票问题
(一)严格按政策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市局再次重申,税务机关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能按4%、6%的增值税征收率开具,不得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开具。
(二)代开专用发票申请审批登记制度。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和填写《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经审查符合条 件后,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专用发票,并在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缴纳相应的税款。由税务机关登记《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明细帐》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明细账》,按期编制《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统计表》。
  二、关于专用发票代保管问题
(一)加强专用发票代保管的管理。各地要根据市局《关于领购和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252号)规定,制定出专用发票代保管的办法和措施,明确专用发票代保管的范围和代保管期限。代保管期限到期后,应派专人对代保管企业进行检查,经检查税款结清并符合自保管专用发票条 件的,方可办理自保管专用发票手续。对不符合专用发票保管条 件和代保管期间有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纳税人,可延长代保管期限。
(二)专用发票代保管申请审批登记制度。实行专用发票代保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开具专用发票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和填写《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同时附《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指定填开专用发票的专人)身份证明等资料,经审查无误后,由税务机关监督填开专用发票。
(三)对代保管的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制度。严格监控代保管企业的用票量、销售额情况及企业库存商品情况,特别是对代保管企业用票量大、销售额大、税负异常的,税务所应及时派员到企业对其经营场地、业务情况以及商品库存情况进行检查,审核企业开票数额有无异常。开出的专用发票数量、金额与纳税申报的数据是否一致。销售收入是否如实入账(包括生产者返利、账外经营),是否有隐瞒收入的情况。开出的专用发票是否有相对应的货物。商业企业进项税额的抵扣是否严格执行了付款抵扣制度,已抵扣税款的付款凭证要与银行帐户对帐单相核对,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与销售收入和库存商品相匹配,对代保管专用发票的填开应与企业的纳税申报结合起来,对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要督促其纳税申报。
  三、关于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储、运输安全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85号)的具体要求,市局再次重申,各地在领购专用发票时要配备固定专用车辆,专用车辆的车牌号应报市局(流转税处)备案,市局在发售专用发票时要认真核对车辆牌号。目前暂未确定专用车辆的区县局实行按次派车制度,专用发票领购单上须注明本次领购专用发票用车的车牌号,并由分管局长在领购单上签字,经核对无误后方能发售发票。否则,一律不予供票。
  四、坚持专用发票盘存制度。各区县局对发售点和局库房的专用发票的结存数,应坚持每月定期盘存制度,必须做到账物相符,账账相符,并按规定填制盘存报表。
  五、作废专用发票的缴销。对由于专用发票管理的政策调整和推行防伪税控而收缴企业的整本(空白)专用发票,从专用发票安全的角度考虑,也采取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部部分剪角核销方法处理整本(空白)专用发票,再收回登记造册,按市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及作废专用销毁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函[2000]317号)规定,交市局统一进行销毁。
附件:1.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审批表(略)
2.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户明细帐(略)
3.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明细帐(略)
4.代保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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