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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2]3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09-29 渝地税发[2002]3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3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月9日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转发给你们。对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和土地,从2002年1月1日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此前已征税款不得办理退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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