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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税发[2001]10号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09-29 渝国税发[2001]10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渝文审[2007]2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1]10号

失效

2001年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0]207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防伪税控企业报送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和税控IC卡时,企业应同时报送运用开票子系统打印的销项发票报表。
  二、企业报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如属征收机关原因造成专用发票发生褶皱、揉搓,而无法进行认证的,各区县(自治县、市)局税政部门应逐份登记造册备查,并报送区县局审核批准同意后,可用企业取得的发票联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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