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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财税[2009]169号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星星灾害救助基金会等5个基金会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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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星星灾害救助基金会等5个基金会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渝财税[2009]169号

全文有效

2009年11月27日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9]11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审定,现对纳税人向重庆市星星灾害救助基金会、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重庆市精神健康救助基金会、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重庆市麦子扶贫基金会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重庆市星星灾害救助基金会、重庆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重庆市精神健康救助基金会、重庆市妇女儿童基金会、重庆市麦子扶贫基金会用于公益性捐赠支出,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按规定比例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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