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重庆  >  渝府发[2015]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15]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09-29 渝府发[2015]35号 我要评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15]35号

全文有效

2015-6-1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政府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等20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府规章的适用决定》(渝府发〔1997〕3号)等47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