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继续施行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15]35号
全文有效
2015-6-10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府办发〔2014〕152号)要求,市政府对重庆直辖以来至2014年10月31日期间制定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第四届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定,对《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7〕37号)等20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有效期届满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府规章的适用决定》(渝府发〔1997〕3号)等479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施行,其有效期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重新起算。
附件:1.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