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通知
万盛府办发[2008]28号
全文有效
2008.04.07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驻区市属各单位:
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支付个人所得的单位是《个人所得税法》明确的扣缴义务人,在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更为简便、更易操作,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补贴更加规范的情况下,各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干部职工更应该主动扣缴并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提高全民纳税意识,现就个人所得税扣缴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负责人要深刻认识到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重要性和法律责任,不仅自己要带头缴纳个人所得税,还要支持和督促本单位的财务人员正确扣缴个人所得税。要做好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思想工作,对本单位职工要进行正确的疏导和教育,在本单位营造遵纪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的意识。
二、各单位负责人要明确本单位的扣缴人员,明确他们的扣缴责任,大力支持他们的扣缴工作,对扣缴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要积极给予协调和解决,保证本单位的扣缴工作顺利推进。同时,扣缴人员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建立扣缴登记,按时将扣缴税款申报入库。
三、区地税部门要做好宣传和服务工作,要向纳税人大力宣传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发放宣传资料,让纳税人明白纳税范围,明确扣缴操作流程、扣缴的法律责任,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
四、区地税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个人所得税法》的要求进行征收管理。从今年5月起,由区地税局牵头,组织开展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对不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
五、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切实做好工资、津补贴清理工作,组织人力对2008年1月1日以来所发放的津补贴进行清理,并在4月底前补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