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关于行政立法有效期制度建立后废止第一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9年12月7日发布;2009年12月7日实施)废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 行)
黔府发[2001]33号
全文失效
2001.03.13
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 行)
(二00一年三月十三日)
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快黔江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实现把黔江建设成为30万人口中等城市和渝东南经济中心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区县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投资的政策
第一条:在黔江区域内除国家法律明令禁止投资的领域、产业和产品外,对外对内开放所有投资领域,国外经济组织和国内任何经济成份的经济组织以及个人在黔江投资享受同等的政府服务。
第二条:鼓励投资的领域:
(一)基础设施。包括铁路、机场、公路、水利电力、邮电通信、旅游基建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二)城镇建设。包括城镇道路、市政设施、房地产、城镇环保、综合性和专业性商贸市场以及农产品市场为载体的商贸园区基地、工业园区基地、中介服务、要素市场,教育、科研院(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
(三)工业。包括以高新科技为主的新产品开发,以牛肉脯、宝塔菜、珠兰花茶为主的绿色食品生产,以农、林产品为加工对象的深度加工,以符合环保要求为前提的建筑材料、彩印包装、矿产开发,以生物药业为主的药品制造等。
(四)旅游业。包括小南海、武陵山、八面山、阿蓬江、民族风情村等主要景区的系列开发项目。
(五)农业。包括高效生态农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业产业化项目,黔江城区和国道319线、渝怀铁路及阿蓬江沿线(以下简称“三线”)重点集镇周围的观光农业。
(六)商业。主要指国内外企业集团在本区开展的直销业务以及这些企业集团利用自身市场销售我区工、农业产品。
第三条:投资优惠政策:
(一)规费优惠。严格按照区政府清理后重新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今后,国务院、重庆市政府新颁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弹性的按下限收取,没有弹性的按标准收取。凡在我区发展生产要素市场、开展中介服务的,前三年规费可在总部所在地缴纳。
(二)税收优惠。对各类新办企业,三年内一律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免税期满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对现有企业一律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还可以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改制企业,在改制前欠缴的各种税收,因安置职工而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给予一次性的减免税照顾。对生产《综合利用目录》中的产品,按程序报批后,免征增值税。对基础设施建设一律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草)所产出的农业产品收入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暂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免征房地产税和5年车船使用税。企业用土地所有权、厂房投资入股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允许所有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在国家现有规定折旧的基础上提高3—5个百分点,并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予以扣除。
(三)财政、信贷优惠。对投资额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投资者自有资金到位50%以上的生产性项目,政府将根据对财政的贡献情况,在土地使用、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商业银行根据现行信贷政策,在贷款上给予优先考虑。对符合重庆市区县骨干项目贴息规定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资金担保条件的,政府积极为企业争取有关优惠政策。
(四)土地优惠。对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用地一律以划拨方式向投资者提供土地使用权,其他用地以本区基准地价的低限提供土地使用权。对在国有企业(含改制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建设的,可以依法将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投资者继续使用,出让金减半收取。对向国有荒山、荒坡投资进行农业开发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只要有利于植被恢复和环境保护,免收出让金,投资者取得50年的土地使用权和林草所有权,使用权期满后可申请延期,并允许依法继承和有偿转让。投资者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未经政府批准,在10年内不得改变其用途;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入该项目建设的资金达到总投资25%以上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可转让。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用于项目开发的,免收5年的土地使用费和场地使用费。
(五)包括“三资”企业在内的外商投资,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务院、重庆市政府规定的所有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第四条:所有投资者享有全部投资、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与投资者合作、合股和要求安排人员。
二、鼓励科技进步的政策
第五条:鼓励区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以高、新、精、尖产品生产技术和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产品品牌商誉到我区有关企业入股或控股。入股方、控股方可在新增税后利润中先提取20%后,再按股分红。也可对区内企业进行技术承包。如期完成承包合同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除取得合同规定的报酬外,企业还可从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予以奖励。
第六条:鼓励企业广泛采用最新技术、最新工艺、最新材料开发高科技含量的产品。经政府批准,企业可在税前提取占销售收入3—5%的技术进步开发费用于新产品开发。鼓励企业聘用和调入各类急需人才,工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受限制,其合法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有特殊贡献者可给予专项奖励;其家属落户免费办理城镇入户手续,子女入学和配偶、子女就业优先安排。职称指标主要留给企业作引进人才用。
第七条:鼓励区内外经营管理人员公平竞争区内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岗位,或领办、承包中小企业。工资待遇依据企业效益高低决定,不受限制;获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可以给予贡献奖。
第八条:鼓励高层次人才为我区发展服务。凡院士和国内重点大学经著名导师指导毕业的硕士、博士以及有显著业绩的高级职称人员,只要专业与本区需求对口,并愿意到我区工作五年以上的,政府依据相应标准免费提供住房一套。博士由政府提供地司级干部工作条件,院士、高级职称人员由政府提供特别工作条件;愿意到企业工作的由企业提供满意的实验条件。其科技成果用于生产取得效益的,按税后利润的10—20%给予奖励。凡愿意为我区提供项目、资金、技术、品牌支持的区外高层次人才,按其所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视情给予相应的待遇和奖励。
三、鼓励中介服务的政策
第九条:区内外任何中介组织和个人为我区经济发展提供下列服务,由政府或企业给予奖励:
(一)介绍外地企业和个人到本区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组织验收确认后,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所新增税收的一定比例,由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介绍引进高新技术和高附加值产品到本区生产加工的,除由受益企业给予一个年度的新增税后利润10—20%的一次性奖励外,政府还将给予奖励。
四、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政策
第十条:建立黔江区政府“便民服务中心”,专门受理投资批报事宜,做到受理一个门,服务一条龙,办事一个厅。除必须上报审批的项目外,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类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成立区委、区政府项目投资督查室,受理投资者的投诉,追踪、检查、监督政策落实情况。对投资者和企业实行公开承诺制,绿牌保护制和公开举报监督制等三项制度予以服务保护。除执法检查、案件查处、抢险救灾和安全隐患排查外,任何部门、任何人员未经政府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企业检查。
第十二条:规范收费秩序。区政府在财政局设立“收费结算中心”,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分开、票款分离、财政统收、政府调控、专款专用”的收费原则,严禁部门无序收费。
第十三条:下放行政权力。乡镇1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直接审批,报区计委备案。在小城镇发展规划内的用地,由当地政府按规划要求自主决定,报区土地和房屋管理局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四条:改革户政管理办法。取消职工家属“农转非”指标限制;征地“农转非”执行报备制;有固定居所、固定职业的所有外籍人员按“常住地立户”原则办理入户手续;落户城镇的农民,享受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乡镇办理入户手续可由区公安局委托当地派出所办理,报区公安局备查。
五、其它
第十五条:本规定已经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于2001年3月12日批准实施。区内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他规定,一律废止。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黔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