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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1998]153号重庆市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09-29 渝办发[1998]153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企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渝府发[2015]4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重庆市外来投资者投诉管理暂行规定

渝办发[1998]153号

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来渝外商、港澳台侨商及其他外来投资者(以下统称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并认真处理投诉事项,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投资者均可按本规定进行投诉。

  第三条 重庆市外商投诉中心和重庆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合署办公(以下统称投诉中心),统一负责外来投资者投诉事项的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四条 外来投资者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级各部门及其他市级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违反《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行为,均可向投诉中心投诉。

  第五条 已经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及不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移送相应机构处理,并答复投诉人。

  第六条 投诉人可由本人或者委托代理人(须持有委托书)进行投诉,可采取书面或口头两种方式,重大投诉事项须提交书面材料。投诉材料内容应包括:投诉人有效身份证明、投诉对象、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并注明投诉人或代理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七条 投诉中心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必须登记,并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通知投诉人。

  第三章 投诉处理第八条 投诉中心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分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简单,且属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管辖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督促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对须转交有关行政机关进一步调查、研究、处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交办意见,交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有关行政机关自接到交办通知之日起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凡在时限要求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投诉中心应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办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对须由多个行政机关共同处理的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指定其中一个行政机关负责牵头处理,办理期限同上。

(四)对重大投诉事项,由投诉中心组织有关行政机关共同处理,办理期限同上。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九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终结:(一)经投诉中心或有关行政机关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得到解决的;(二)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申请仲裁、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三)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四)投诉人无故不出席协调活动或拒绝与投诉中心联系、配合的;(五)投诉事项有其他可以终结情形的。

  第十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结果,属投诉中心直接办理的,由投诉中心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处理意见答复投诉人;属交由有关部门办理的,由有关承办部门按投诉中心的交办意见自办理完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直接答复投诉人,并抄报投诉中心。

  第四章 办理责任第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对投诉中心交办的投诉事项,必须认真及时办理。对弄虚作假、拖延推该及其他不按规定办理投诉事项的,要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依照纪律处分的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在投诉办理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对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以及办理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汇报,对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报告。

  第十四条 投诉中心办公地点设在重庆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本规定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执行本规定,并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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