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制发《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1998]206号
全文有效
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地税征管秩序健康发展,严格发票管理,确保税收征管及稽查办案的需要,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特制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现将制发和使用《鉴定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定书》(式样附后)由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制发。
二、《鉴定书》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地税机关开具。对所需鉴定的发票,须经过周密细致的分析、研究、写出鉴定结论。
三、出具《鉴定书》时,应将所鉴定的发票与该《鉴定书》相连,并骑缝盖上“重庆市地方税务发票鉴定章 ”(以下简称“鉴定章 ”)戳记。“鉴定章 ”形为长方形,长为3.5CM,宽为1CM,上行是“重庆市地方税务发票鉴定章 ”字样,下行是编号,其编号与各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编号一致,字体为正楷。“鉴定章 ”
(式样附后)由各地地方税务局制作。
四、县级以上地税机关所作鉴定结论,要求全面、客观、准确、有确凿的依据,同时,用语必须清楚明了,不可模棱两可。
《鉴定书》是为税收征管或稽查办案单位解决和处理发票疑难问题的书面证明材料,各地地税机关应加强对鉴定书及普通发票鉴定工作的管理。
附件:
1.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真伪鉴定书(式样)(略)
2.重庆市地方税务发票鉴定章 (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