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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1998]42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09-29 大地税发[1998]42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8]42号

全文有效

1998年3月31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将《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及时征收入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辽地税行[1997]256号)精神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纳税(缴纳)义务人,都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三条 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营业税的同时,应代扣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条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纳税(缴纳)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计征)依据。

  第五条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在国税、地税机关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申报缴库期限内同时申报缴纳。

  第六条 对于偷逃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缴纳)人,须按其当期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计算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并按期组织,入库。

  第七条 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市区(包括郊区和县级市)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城、镇(建制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率为百分之三。

  第九条 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除此之外免征、减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不能同时减征、免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十条 凡流转税(不包括资源税)采取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其随之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原则上不予返退。

  第十一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违章处理等事项,除上述规定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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