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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发[1997]第25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09-29 大地税发[1997]第25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发[1997]第25号

全文有效

1997年7月25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县、市、区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9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对本局所管的传销企业依照总局文件精神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并加强管理。

  另外,市局大地税个[1997]101号文件中所说对兼职从事传销的人员从传销活动中,取得的收入按劳动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是指:兼职从事传销的人员从传销企业取得的各种名目的奖励、折让等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请各征收局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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