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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个[1997]第29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09-29 大地税个[1997]第2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本篇法规被《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10年12月28日发布;2010年12月28日实施)部分废止,本法补充规定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个[1997]第29号

失效

1997年2月18日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14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请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对具有董事(长)和雇员双重身份的个人,因税务机关核定工资、薪金收入额,需要相应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对核定的工资薪金数额,应由各基层局会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主管征收局确定,如有困难,可报市局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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