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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6]第203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大国税发[1996]第203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203号

全文有效

1996年10月28日

对外分局、开发区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大国税转[1996]39号)《关于加强外国企业税收征管协调配合的通知》和大国税发[1996]130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纳税检查问题的通知>》一并贯彻执行,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征管,严格掌握征、免界线,按要求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税务检查和调整,各局在确定对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征税时,应定期报市局涉外处,并附列所涉及的外国企业在本地区以外所设代表机构的名单。在市局上报总局批准之前,各局可先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法预征各有关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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