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大连  >  大国税发[1996]第170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70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09-29 大国税发[1996]第170号 我要评论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7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5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备案标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大户的备案标准确定如下:

  1、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内,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二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及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五千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备案。

  2、除市内四区外的其它市(县)、区内,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一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及月均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在三千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备案。

  二、备案内容

  备案内容除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的内容办理外,各基层国税局还应按年向市局个体税收管理处报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经营情况年报表》。报送时间为每年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