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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6]第142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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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大国税发[1996]第142号

全文有效

1996年7月30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进入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的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问题规定如下:

  一、征税范围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进入商品交易所进行交割的各种货物(免税货物除外)。

  二、纳税人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人为实物交割时提供货物的会员单位。

  三、纳税环节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环节为货物期货的实物交割环节。

  四、计税依据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含税的实物交割结算价。

目前,货物期货的结算价为含税价格,在计征增值税时,要将其换算为不含税价格。

其公式为:

不含税的结算价格=含税的结算价格/(1+增值税税率)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期货的最后交易日。

  六、其他

  1、为了保证交割时买卖双方能够正确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各会员单位应尽快向市国税局有关主管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及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等事宜。

  2、从事货物期货交易的各会员单位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健全其会计核算,必须准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3、货物期货交易增值税的纳税申报、纳税期限、违章处理等事宜,均按增值税条例、细则及税收征管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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