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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税二[1996]第38号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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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印花税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地税二[1996]第38号

全文有效

1996年6月6日

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为了搞好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印花税的征收管理规定。现将此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有缴纳印花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及代售、代扣汇缴单位都要按规定期限(月或季)填报印花税纳税人申报表和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情况报告表,如实反映各类合同及其他应税凭证的完税情况,并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十日内上报各主管税务机关。

各企业的申报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规模、印花税发生频率及数量金额等加以确定。企业不按期申报或申报不实将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推行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制度

  (一)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范围

  1、铁路、海港、交通局(运输公司)、民航航站负责本单位货物运输合同托运方印花税的代扣汇缴工作。

  2、各类银行、保险公司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本单位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借款方、投保方的印花税代扣汇缴工作。

  3、仓储联合总公司(各仓储公司)负责本单位仓储合同对方的印花税代扣汇缴工作。

  4、科委(技术市场)负责本单位技术合同双方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

  5、房产局、土地局、工商局、专利局、司法局(公证处)在发放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或办理合同登记、公证等事项时负责对上述应税凭证的印花税票的代售工作。

  6、其他各基层税务机关认为应实行代售、代扣汇缴的单位,可由各基层局自行确定,但要上报市局备案。

  (二)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的管理

  1、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与各代售、代扣汇缴单位在签订代售、代扣汇缴合同时,发给该单位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许可证。各代售、代扣汇缴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印花税票的领、售、存和代扣汇缴税款等项业务。

  2、代扣汇缴单位在制定货票、借款凭据、保险单、仓单等结算凭证时,须增列一项“代扣印花税”栏次,按代收款项单列。履行代扣手续时,须加盖“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见后)。专用章由各直属分局、区、市、县地税局统一刻制。为了便于代扣汇总缴纳,每份结算凭证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免税,超过一角的按实计缴,计算到分。

  3、各代售、代保汇缴单位所取得的税款必须专户存储,不得挪作他用,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或填开“税收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

  4、各代售单位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代售、代扣取得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所领取的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5、市地税局及所属各分局要加强对代售、代扣汇缴单位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代售、代扣汇缴单位须详细提供印花税代售、代扣的实际情况,不得拒绝。

  6、各分局要按代售、代扣汇缴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时间及时给付代售、代扣汇缴单位手续费。

  三、建立印花税代售、代扣奖励制度

税务机关应在提取的代售手续费中留取一部分,作为对代办印花税先进个人的奖励基金, 对代售、代扣印花税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年表奖一次,以推动印花税源泉控管制度的落实。

  四、普通建立企业内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

所有缴纳印花税的企事业单位,都要建立内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签订的各类应税合同和凭证,都要指定专人登记管理,并按规定填报《应税合同纳税明细登记表》,做到合同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落实到人。

  五、印花税违章处理要贯彻轻税重罚的原则

印花税的违章处理要充分贯彻轻税重罚的原则,凡违法违纪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按征管法处罚规定的上限处理,不得从轻处罚。对印花税的违章问题,可按大地税征[1995]81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进行处理。

  六、加强印花税的纳税检查

市局统一编写印花税自查提纲,帮助监督企业搞好自查工作,补缴漏交税款,自查的期限,应延申到前一年度。企业自查结束后,上报自查报告表,税务机关再根据情况,实行重点稽查,确保税款入库。

  七、推行印花税微机管理

开发使用适用印花税征收特点的计算机程序,将印花税的申报与印花税票的销售相统一,进行微机监控,适时进行应征与实征税额的比较。

  八、搞好印花税税法知识的培训工作

各基层局除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税法培训外,还要对企业合同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印花税纳税知识培训,使其了解印花税的政策规定。

  九、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

  附件2:“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表一)表样及填报说明。

  附件3:“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补充表”(表二)表样及填报说明。

  附件4:“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情况表报告表”(表三)表样及填报说明。

  附件5:“应税合同纳税明细登记表”(表四)表样及填报说明。

  附件2:“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表一)表样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月(季)报表。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申报期限于每月(季)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申报单位(个人)名称应按纳税人的全称填报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税款所属时期:按月报送申报表的纳税人填写税款所属月份;按季报送该表的纳税人填写税款所属季度。

  四、报送时间:指向税务机关报送该表的实际时间。

  五、税务登记证号和纳税人代码:按税务机关编制的号码准确填报。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不填报。

  六、应税凭证名称和税率,按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具体规定分项如实填报。

  七、金额栏次:按本期各类应税凭证应税资金金额之和分别填报。

  八、应纳税额=计税金额(应税凭证件数)×税率

  附件3:“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补充表”(表二)表样及填报说明。

  一、该表为年度报表,印花税纳税人应于年度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二、申报单位(个人)名称:应按纳税人全称填报并加盖公章。

  三、纳税人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栏次是指纳税人内部有权对外签订合同的职能部门,如运输处、经营处等,应按各部门的全称填报。

  四、部门负责人是指各职能部门的实际负责人。

  五、部门合同管理责任人是指各职能部门中负责日常合同管理和在应税合同或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或汇缴印花税款的责任人。

  六、部门签订合同的种类,按各职能部门日常签订的各种合同(包括应税和非应税合同)或填开的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全称分别填报。

  七、地址及联系电话栏次按各职能部门的实际所在地和实际使用的电话填报。

  附件4:“印花税代售、代扣汇缴情况表报告表”(表三)表样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月报表。代售、代扣汇缴义务人应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二、代售、代扣汇缴义务人名称:按全称填报并加盖公章

  三、报送日期:按报送本报表的实际日期填报

  四、开户银行及帐号:按专户存储代售、代扣汇缴印花税款的开户银行及帐号填报。

  五、应代收额=应税资金金额(本期代售代扣应税凭证份数)×税率

  六、本期应解缴税额原则上应与应代收额相等

  附件5:“应税合同纳税明细登记表”(表四)表样及填报说明。

  一、本表为印花税纳税申报表(表一)的基础表,应与表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本表由各纳税人有权对外签订各类应税合同的职能部门填写,并于纳税申报日前报送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本表应由纳税人的财务部门和填报部门各保存一份备查。

  四、合同编号:按各纳税人自行编写的各类合同的实际编号填报。

  五、合同性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合同的种类填报。

  六、应纳税额=应税金额×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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