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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国税发[1996]第111号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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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大国税发[1996]第111号

全文有效

1996年6月3日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财税字[1996]18号)规定精神,现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

  1、饲料;

  2、农膜;

  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产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免征增值税的复混肥范围仍按《关于复混免征增值税通知》(财税字[1995]7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辛硫磷、甲铵磷、杀虫剂、丁草铵、敌百虫、对硫磷。

  5、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二、下列货物自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免征增值税:

  1、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重钙;

  2、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久效磷、井岗霉素、多菌灵、水胺硫磷、事业灭多威、五氯酚纳、氰菊脂、莠去津、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威、棉铃宝、甲氰菊脂、三氰杀螨醇、甲多丹、灭铃皇、乙草胺。

  三、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乐果、乙酰甲胺磷、异稻瘟净、杀螟松、马拉松、磷化铝、除草醚,从1996年4月1日起恢复征收增值税。

  四、自1996年4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若干过度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6]1号)中第三条“对饲料、农肥、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的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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