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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17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管理办法
失效
2004年11月23日
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简化办税程序,缓解办税大厅的拥挤状况,降低税收成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信息化建设的要求,现将《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同时运行市局研制开发的《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和大连北港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研制开发的《TENET网络申报纳税系统》,除电话申报以外,两个系统的基本功能和适用范围大致相同。纳税人自愿选择其中的任一系统,各局不允许强制纳税人选择其中的一个系统。
二、由于两套系统的税务端和银行端的后台程序相同,只是在客户端(纳税人)采取联结互联网、拨打电话、通过调制解调器联结专网等不同的方式与税务机关、银行联结,所以,如果纳税人自愿改变选用的申报系统,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原来的划税银行和账号均不改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方便纳税人申报缴税,提高办税效率,规范和加强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的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是一种运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和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实现纳税人、税务机关、银行三者之间网络联结并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传递的一种申报缴税方式。使用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的纳税人可以在各税种申报期内,通过INTERNET、电话完成申报缴税义务。
第三条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所属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是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
第四条 凡是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征管范围内的纳税人(除个体双定户暂不受理以外)均可申请办理网络申报缴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还可以申请办理电话申报缴税。
第五条 纳税人自愿提出申请网络(电话)申报缴税,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网络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应具备网上申报纳税所需的计算机等硬件设施,能够连结互联网或电话设备;申请电话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应具备电话设备。
2、在与税务机关联网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第六条 采用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登记(变更、注销)审批表》,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与主管税务机关和联网银行签订《税银企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协议书》。
第七条 采用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变更时,填写《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登记(变更、注销)审批表》,并签订《税银企网络申报缴税变更协议书》:
1、纳税人在同一主管税务机关内变更纳税人识别号;
2、变更法定代表人;
3、纳税人不改变其开户银行,只变更其银行账号。
采用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发生下列事项变更时,填写《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登记(变更、注销)审批表》:
1、采用INTERNET、电话两种方式之间发生的变更;
2、采用电话申报方式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报税电话发生变更。
第八条 在网络(电话)申报缴税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原《税银企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协议书》自动终止,纳税人应填写《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登记(变更、注销)审批表》。如果纳税人继续实施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应当与主管税务机关、开户银行重新签订协议:
1、协议有效期满;
2、纳税人开户银行发生变更;
3、纳税人名称发生变更;
4、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更;
5、发生法律规定变更的其他情形或其它约定的情况。
第九条 在网络(电话)申报缴税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原《税银企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协议书》自动终止:
1、国家取消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方式;
2、纳税人办理注销或自愿取消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方式。(应填写《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登记(变更、注销)审批表》,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由市局定期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
第十条 市局应每半年内向银行通报办理注销或自愿取消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方式的纳税人名单。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确认为采取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的纳税人,在《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进行相应的登记确认、变更和注销的信息维护,保证两个系统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定期(一个季度或半年)将纸质申报表和其它资料加盖纳税人公章,集中报送到主管税务机关(网上具有打印功能)。
第十三条 纳税人报送的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以报送的纸质申报表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办理纳税申报,采用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无效:
1、逾期办理纳税申报的;
2、征期内网络或电话划税不成功;
3、纳税人在网上或电话完成申报后,又发现错误须补充或修订的;
4、一项纳税申报包括两个以上行业;
5、需要缴纳被查补的税款、滞纳金、罚款;
6、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实现网上或电话申报缴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申报缴税;如果是主管税务机关通知不及时,致使纳税人逾期申报缴纳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对纳税人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的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十七条 办理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的银行,必须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简称完税证)。银行打印完税证后直接加盖银行转讫章,转国库经收处收讫。只有加盖银行转讫章和国库经收处印章的完税证方可作为合法的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的完税依据。
第十八条 纳税人进入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在系统首次运行前自行设置密码,该密码一经纳税人确认,即为有效。纳税人也可以单方面修改密码,密码泄密由纳税人承担责任。
密码遗忘,纳税人需要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挂失手续,填写《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登记(变更、注销)审批表》,自行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九条 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工作是一项全局性工作,各部门应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解决系统运行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确保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的顺畅运行。
第二十条 市局征管处是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工作的协调部门,市局各业务处室和信息中心应当积极配合,及时解决系统存在的问题。当税收政策、业务发生变化时,市局各业务处室应当主动与征管处沟通协调,由市局征管处与业务处室、信息中心共同提出业务变化的需求,使系统得到及时的修改和完善,以满足各项业务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局对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存在的各种业务问题,汇总到各局的征管部门,由征管部门协调解决,对于解决不了的问题,由征管部门上报市局征管处,市局征管处应及时协调解决。
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的业务问题通过市局FTP上报,路径:FTP/上传/征管处/网络(电话)申报问题上报;问题回复路径:FTP/下载/征管处/网络(电话)申报问题回复。问题反馈格式为《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问题反馈表》。
第二十二条 市局信息中心是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的技术支持与服务部门。市局信息中心应及时解决网络(电话)申报过程中存在的各种技术性问题,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的技术问题,由各局技术部门上报市局信息中心。
网络(电话)申报技术问题通过市局FTP上报,路径:FTP/分局问题(信息中心)/网络(电话)申报问题上报;问题回复路径:FTP/分局问题(信息中心)/网络(电话)申报问题回复。问题反馈格式为《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问题反馈表》。
第二十三条 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工作中形成的审批表、协议书归入纳税人分户档案中,作为纳税人户籍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废止。
附:
1、 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登记(变更、注销)审批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3、 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问题反馈表
4、 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系统应用协议书
5、 税银企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协议书
6、 税银企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变更协议书
7、 网络申报缴税操作流程图
8、 电话申报缴税操作流程图
9、 网络(电话)申报缴税方式办理流程
10、 网络(电话)申报缴税宣传提纲
11、《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网络(电话)申报缴税管理系统》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操作说明